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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5日《西安晚报》
商南县38岁的妇女冯书琴患上尿毒症,在最需要丈夫关心的时候,丈夫却留下书信和离婚协议书不辞而别,说自己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,只能“逃生”而去。
冯书琴的丈夫周先生在留下的信中说:“当我知道你得了尿毒症时,我一下子就傻了,这需要太多钱,对我来说是天文数字,我的出路在哪里……逃生是人的本能,我这也叫做‘逃生’吧,你不用再找我,你也找不到我,不管你同不同意离婚,我都不会再回来。”周先生的这些话,真是对“夫妻本是同林鸟,大难来时各自飞”的精确解读。尽管诊治尿毒症的巨额费用,会给这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,尽管我对周先生面对的巨大灾难颇有同情,也尽管一只鸟难以驮着另一只病鸟双宿双飞,但仍对他抛弃妻女的行为感到不齿。这是因为,人毕竟不是低等动物,低等动物的求生习性,往往在人际之间不能适应。如能适应,就等于你默认人间通行动物世界的行事规则,允许一些母亲津津有味地吃掉自己的孩子或者喝掉孩子的血液,或者挑动自己的孩子们殊死搏斗,甚至有的母亲会以自己孩子的肉来喂养其他的孩子,就像铰口鲨以及兔子那样。人之所以为人,除了吃喝拉撒、性交繁衍以外,还有更高的精神追求,还有有别于动物情绪的情感。而情感,一定是有对象的,一定是要传达的。更重要的,情感是“人”的确证。用易中天先生的话说,一个人,如果头脑简单,我们会说他是白痴;如果意志薄弱,我们会说他是懦夫;如果能力低下,我们会说他是笨蛋;如果丧失理智,我们会说他是疯子。但无论如何,我们也不会说他“不是人”。然而,一个人,如果无情无义,铁石心肠,一点情感也没有,我们会说什么呢?会说他“简直不是人”,“真他妈的是畜牲”。所以会是这样,正是人在爱与被爱中,也就是说,在情感交流中,才证明了自己是人。
我鄙弃这一做法,还因为周先生的这一行为,明显和现行法律相互背离。我国《婚姻法》中规定: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(第二十条)。周先生在妻子重病急需照料时弃她而去,“扶养”又从何谈起?还有,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第三十六条规定,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也就是说,即便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用上述法条对照周的留言,他对两个未成年女儿抚养教育义务的单方放弃,就是违法。更何况就是离婚,也要通过法定的离婚程序,怎么能私自裁决呢?
再者来说,周某言行和传统的道德观念相去甚远,也打碎了我们心中的精神寄托。几千年来,死生契阔、与子相悦,执子之手、与子偕老,一直是我们民族的价值追求。周某即便做不到举案齐眉白头相守,起码也要互相帮助共渡难关,这是人的底线要求。我们身边,也不乏这样的人间佳话,比如朱静华的丈夫于秉荣照顾她长达18年,创造了红斑狼疮病人的生命奇迹;比如照顾肝病妻子26年的谢保真和30年如一日照料植物人丈夫的谷立芹……而他毫无反顾决然绝然地离开妻女,并且放出狠话不让找他,就让人厌而恶之。我本来是同情周某来着的。毕竟,他的妻子不幸染病,而且是常人难以承受之病,有多少家庭在这种重病面前放弃治疗等待死亡,成为人间幕幕悲剧。但还是觉得,他应当挺起胸膛直面灾难,承担起丈夫责任,给妻女温存关照,并依靠政府共渡难关。政府,也要在自己的子民面前,承担起不可推脱的救助责任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