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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起尿毒症,就不能不提到与其治疗相关的血液透析以及肾移植,这是目前在尿毒症治疗领域最流行的两种疗法。但流行不等于通用,治疗不等于治愈。虽然人们对以上两种疗法进行了多次改进,但要达到质的改变已经很难,原因是由其与生俱来客观上所存在的缺陷而决定的。
血液透析--令患者徘徊于希望与失望之间
1、血液透析:中毒症状有了一定程度的症状缓解。
在一定程度上,血液透析机发挥了人工肾脏的功能,它可以降低血肌酐指标,让部分毒素排出体外,缓解患者中毒症状。早期尿毒症患者进行血液透析,是积极、主动和及时的。它是提高生活质量,减少以后因透析而产生的不良反应,充分发挥原有肾功能作用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所在。
2、不足:单纯依赖血液透析对肾功能的伤害极大。
进行血液透析,并不意味着尿毒症患者从此便高枕无忧。恰恰相反,透析只是缓解患者症状的手段,不能与肾脏功能相等同,尿毒症也不会因此而治愈。经过血液透析后,晚期尿毒症患者会出现全身脏器损害明显、并发症严重且增多、生活质量差、生存时间短、原有肾脏功能损耗殆尽的问题。不仅如此,随着透析次数的增多,患者对血液透析会产生强烈的依赖,随着肾功能进一步恶化,透析的频率也会越来越高,直至肾小球功能完全丧失,患者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。
任何事物的发展往往是现象与本质同行,如果只看到表面现象却不能深入挖掘其本质,往往会迷惑于表面的假相,看不到事物的真面目,在医学治疗中也是如此。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,各部分组织结构密切相连,息息相通。某一单独的器官受到损伤、发生病变,势必引起连锁反应,导致其它组织器官连累受损,发生病变,出现新病症。如果此时只是针对这些不同的病症进行治疗,却发现不了病症的最根本所在,对病情的治疗将会钻进死胡同,病情不但没有好转,反而会加重;如果找对了发病的根源,却只是抓住疾病的不良表征、指标下功夫,对病情一样有害无益,这样,只能白白耽搁了病情,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病时机。我们博士专家在临床治疗中就经常遇到类似的现象,由于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缺乏真正的了解,又无法从医生那里得到切实有效的根本性治疗,因此,病人在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不得不另外择院,接受新的治疗。我院收入院的许多患者就是如此,本来患者的病情并不太严重,但因为治疗不利致使病情被耽搁而恶化,并很快发展到尿毒症期;更有许多患者在接受治疗一段时间后,为自己当初没有选对医院、更好的疗法而懊悔。下面我们以尿毒症为例,谈谈肾病患者的对症治疗。
何为尿毒症?
尿毒症不是一个独立的病,而是各种晚期的肾脏病共有的临床综合征,是进行性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终末阶段。在此阶段中,除了水与电解质代谢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外,由于代谢产物在体内大量潴留而呈现消化道、心、肺、神经、肌肉、皮肤、血液等广泛的全身中毒症状。也就是说尿毒症这一名词是从临床表现这一角度来谈的。因而医生诊断时不仅要结合血尿素氮、血肌酐的数值来衡量,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患者所出现的机体自身中毒的症状来判断,不能随便的下“尿毒症”的诊断,以免加重患者的思想负担。
概括尿毒症的临床表现主要有:消化系统症状是恶心、呕吐、纳呆、腹泻或便秘,口中有氨味;心血管系统症状为高血压、充血性心力衰竭、尿毒症性心包炎、心肌疾病等;血液系统症状是贫血显著、出血倾向;神经系统症状是早期出现神经肌肉失调症状,周缘多神经病变,后期出现尿毒症性脑病;呼吸系统可出现尿毒症性肺炎的症状;皮肤可出现皮肤瘙痒及尿素霜。另外还常常伴有代谢性酸中毒,并现高钾或低钾、低钙、高磷等表现。需要指出的是,虽然可有上述诸种表现,但临床遇到的慢性肾衰患者,每一个人所表现的症状是不一样的,有的出现一个系统症状,有的则出现多个系统症状。因此,在治疗上,要对不同患者情况各异的病情区别对待。 |